中药追溯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(草案)
第一章 会 员
第一条 追溯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拥护并遵守追溯专委会管理办法;
(二) 自愿参加追溯专委会活动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;
(三) 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追溯技术研发能力;
(四) 热爱中药,行为规范,无不良记录。
第二条 加入追溯专委会的程序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表;
(二) 通过秘书处资格审核;
(三) 报理事会审议通过;
(四) 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入会自愿,退出自由;
(二) 参加追溯专委会活动;
(三) 提出批评、建议并监督;
(四) 维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。
第四条 会员应履行义务:
(一) 遵守追溯专委会管理办法;
(二) 维护追溯专委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追溯专委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反映本追溯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;
(五) 会员单位之间应团结协作、取长补短。
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追溯专委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追溯专委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,则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的行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。
第二章 会费管理
第七条 追溯专委会的会费来源主要包括:
(一) 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 有关机构、人员的捐赠及资助;
(三) 咨询服务收入;
(四) 培训收入;
(五) 其他收入。
第八条 会费标准。会员单位每年伍仟元,理事单位每年捌仟元,副理事长单位壹万元,理事长单位贰万元。
第九条 会费缴纳。新会员单位自追溯专委会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,以后每年度缴纳一次,中国中药协会统一开具发票。
第十条 会费使用。主要用于日常办公,调研活动、平台监管。会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审批程序。定期向中国中药协会和理事会报告会费年度预、决算情况;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九条 追溯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中药协会规定执行。